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服务、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