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完善轨道交通防范水淹、火灾、地震、冰雪、雷击、风暴等设计和论证,提高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有关部门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信息,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