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定期评估修订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报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