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等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