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投诉、举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