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在车站以及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四)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婴幼儿、病人除外);

(七)在车站和车厢内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