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具备人工售票功能的客服中心。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证件、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