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具备人工售票功能的客服中心。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证件、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