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一)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保持售票、检票、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保持出入口及其他设施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出入口、通道畅通,并做好服务引导;

(二)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三)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等;

(四)在乘客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时提供便利和帮助;

(五)在列车、车站醒目位置设置紧急求助按钮、公布紧急求助电话,及时响应乘客需求;

(六)宣传安全、文明乘车知识,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及时播报运营线路、站点,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时间、到达站点等信息;

(七)通过标识、广播、网络、视频等方式及时播报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便民服务措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