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可以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出具延误证明。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