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