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