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公交换乘信息、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