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轨道交通设施保护,保障轨道交通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