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以消除影响。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