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规范提供服务;

(二)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档案,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三)按照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时的噪声污染,并符合国家标准;

(四)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依法保护乘客个人信息;

(六)制定运营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如实报告运营事故;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