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五)长江、秦淮河等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安全隐患的漫滩地区,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秦淮河等漫滩地区经科学论证后,可以适当缩小特别保护区范围。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轨道交通路线保护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