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综合开发第二十八条有效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的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