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综合开发第二十七条有效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结构不可分割、工程必须同步实施的项目应当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