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开展经营活动。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监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