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后,在轨道交通沿线相邻宗地立项新建、改建、扩建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的措施,使其满足建筑性质的隔声、减振要求。

住宅距离轨道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振动污染影响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轨道交通噪声、振动影响的措施。建设单位要求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加装降噪减振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具备条件加装的,加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