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方可开展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