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结束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道路恢复方案,及时恢复道路通行条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