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