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编制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设置、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