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供应。在供应涉及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设施与周边建筑协同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中明确轨道交通设施相关要求,并加强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涉及轨道交通设施的,轨道交通设施面积不计入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容积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