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侵害已设立的物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