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轨道交通土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用途的控制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