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长江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海上、长江的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渔业港口、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由管理港口的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从其规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