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对餐饮趸船、住家船、农用自备船等船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