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