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佩戴标志,着装整齐,公正文明执法。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