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水路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诚信管理。水路交通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