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