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章 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