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