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第六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发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内容,统筹纳入本行政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