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七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贯彻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等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和保障水运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求,依据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依法编制航道、港口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