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运输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