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三十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作为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证据。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