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内河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争议,可以申请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调解。已经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