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检验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依法出具检验证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验。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或者生产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由本省船舶检验机构核发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可以在本省就近选择船舶检验机构异地办理船舶的定期检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