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为:(一)船舶超载运输;(二)船舶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三)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四)船舶航行时,船员不适任或者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五)非载客船舶载运旅客;(六)载运旅客的客船、渡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七)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八)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