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提升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与港口配套的集疏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发挥水路交通运输的绿色节能优势,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