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行驶。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其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游览项目批准文件、水上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