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城乡公共交通体系,在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给予扶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检查,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公安机关负责渡口治安管理,维护渡口渡运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