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