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锚泊安全。船舶在锚地内锚泊应当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并遵守锚地管理单位的相关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