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锚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锚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锚泊安全。

船舶在锚地内锚泊应当服从锚地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并遵守锚地管理单位的相关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