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经营第三十五条有效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和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人(以下统称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的规定、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船舶、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公平的服务,不得垄断市场、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