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章 运输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