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