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水路运输经营人的营运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