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章 航道、港口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应当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在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应当具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