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应当经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港区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应当具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